2011年12月8日 星期四

盃賽章程

盃賽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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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規則:
1. 全國大專院校社會暨社會工作相關學系所之在學學生報名參加。
2. 為求公平性,比賽要求以雙證件換取選手證,若學生證或在學證明上顯示為社會暨社會工作相關學系所者即可參賽。
3. 不接受任何一專項體保生報名登錄,但其他類體保生可,並且限制為檢錄2人,上場1人。研究生不限檢錄人數,上場最多2人。
4. 每場上場人員為賽前登錄之球員,如不在登錄名單及報名單內,則不得上場。每場比賽前皆可變更登錄之球員。
5. 以校為單位組隊參賽,不得跨校組成聯隊,每人每項限參加一隊。
6. 若違反上述規定之隊伍經檢舉查證屬實,則取消該隊伍之該項競賽資格與成績,並沒收保證金1000元整。
7. 比賽中如對對方選手身分有異議,應於該場比賽進行前向裁判提出查驗證件之要求,若不在比賽開始前提出,則不予理會。
8. 所有比賽一律皆服從裁判判決,設有裁判長之比賽項目,以該項目裁判長之判決為最高判決。



籃球

依照國際籃球總會(FIBA)頒定之國際籃球規定,如以下規範有疑義,以此規則為準。

一、比賽制度
1. 預賽採分組循環積分制,複賽及決賽採單淘汰制。每隊每場最多可登錄12人,最少5人。
2. 每場比賽賽前十五分鐘未檢錄者,以及遲到超過比賽開始時間十分鐘者,視同該場比賽棄權,逾時不候。
3. 循環賽計分方法:
    甲. 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賽以零分計算,每組取前兩名或第一名進複賽。
    乙. 積分相等時,勝負判定為優先比得失分商數,再比失分數。
4. 如第一天賽前遇雨則改為雨備賽程,若為比賽進行中遇雨則賽程照舊。一律移至雨備場地並且更改比賽時間,為上下半場皆15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上半場罰球與暫停不停錶,下半場最後兩分鐘罰球與暫停皆停錶,上半場可喊兩次暫停,下半場可喊三次暫停,依照當天大會決定為依據。
5. 球隊未出場(包含逾時)或陣容不完整或不正確,以棄權論,並且以0:20判定由對隊獲勝。

二、比賽辦法
1. 隊長應於賽前三十分鐘至檢錄站報到,領取檢錄選手名單表,且於賽前十五分鐘繳交檢錄選手名單表。第一次檢錄時,請隊長將所有球員之身分證至檢錄台換取選手證;檢錄時,由隊長持選手之選手證及學生證至檢錄台檢錄,學生證需有100學年度下學期之註冊章,若無學生證者請出示在學證明。各場比賽結束後,隊長再至檢錄台將選手證及學生證領回,以供下場比賽檢錄用。
2. 逾時未檢錄之隊伍經隊輔通知後,仍未檢錄,若無正當理由,則取消比賽資格。
3. 球隊服裝必須統一顏色,球衣上必須有球員號碼,球褲則沒有限制,號碼不得任意更動,並禁穿拖鞋或赤腳上場比賽,違者禁止出賽。
4. 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換場時間可用場地練球。
5. 比賽中僅有隊長可和裁判及檢錄站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6.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7.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大會視情況調度時,各隊不得異議。

三、比賽規則
1. 採四節制,每節10分鐘,前三節暫停與罰球不停錶,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暫停與罰球皆停錶,每節休息3分鐘,中場休息5分鐘。
2. 上半場可喊2次暫停,下半場可喊3次暫停,暫停時間一律為30秒,上半場未使用的暫停不得延用於下半場使用。
3. 延長賽為5分鐘,最後兩分鐘暫停與罰球皆停錶。
4. 每場比賽各隊至少需有5名球員在場上比賽,若有球員受傷無法繼續上場比賽,則該隊已無其他球員可替補上場,裁判有權決定比賽是否中止。
5. 若遇爭議事件,一切以大會決議為最終決議。



排球

本比賽參考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訂2009-2012年最新公布之六人制規則,若以下規則有不完善處,以國際排球規則為準。

一、比賽制度
1. 預賽採分組循環積分制,複賽及決賽採單淘汰制。每隊每場最多可登錄12人,最少6人。
2. 每場比賽賽前十五分鐘未檢錄者,以及遲到超過比賽開始時間十分鐘者,視同該場比賽棄權,逾時不候。
3. 循環賽計分方法:
    甲. 勝一場得2分,敗一場得1分,棄賽以零分計算,每組取前兩名或第一名進複賽。
    乙. 積分相等時,勝負判定為優先比得失分商數,再比失局數。
4. 各場比賽採三戰兩勝制,第一、二局為25分制,決勝局為15分制。決勝局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採無限deuce
5. 雨備賽程照常,第一、二局改為15分制,決勝局仍為15分制。決勝局一方先得8分時,交換場地,採無限deuce
6. 球隊未出場(包含逾時)或陣容不完整或不正確,以棄權論,並且以每局0:25及該場0:2勝的比數由對隊獲勝。

二、比賽辦法
1. 隊長應於賽前三十分鐘至檢錄站報到,領取檢錄選手名單表,且於賽前十五分鐘繳交檢錄選手名單表。第一次檢錄時,請隊長將所有球員之身分證至檢錄台換取選手證;檢錄時,由隊長持選手之選手證及學生證至檢錄台檢錄,學生證需有100學年度下學期之註冊章,若無學生證者請出示在學證明。各場比賽結束後,隊長再至檢錄台將選手證及學生證領回,以供下場比賽檢錄用。
2. 逾時未檢錄之隊伍經隊輔通知後,仍未檢錄,若無正當理由,則取消比賽資格。
3. 球衣各隊自備,全隊需穿著統一服飾,並附清楚背號,若無印刷背號,需在背後貼明顯號碼,自由球員需穿著與其他球員明顯不同之球衣。
4. 比賽用球由大會提供。
5. 比賽中僅有隊長可和裁判及檢錄站詢問比賽相關訊息。
6. 比賽期間嚴禁任何故意或粗暴之犯規動作,情況嚴重者裁判有權將球員或教練驅逐出場。
7. 為使賽程順利進行,場地安排大會視情況調度時,各隊不得異議。

三、比賽規則
1. 請求暫停:僅能由隊長執行,一局比賽只能暫停兩次,每次30秒。
2. 換場時間:
    甲. 每局之間皆休息一分鐘,以裁判吹哨為基準。
    乙. 若遇賽程延誤,大會有權將休息時間縮短為一分鐘,或是取消休息時間。
3. 申請替補或暫停:所有申請替補與暫停之隊伍均須以明確的手勢通知副審要求暫停或替補〈替補員需至副審等候〉,而時機將由副審判定並以哨聲通知表示為暫停或替補時機。
4. 如遇任何爭議以主審為最高判決,主審有權更改前次爭議判決。
5. 其餘規則參照中華民國排球協會審定之最新排球規則。



壘球

遵循中華民國慢速壘球協2009-2011年慢速壘球規則,如以下規範有疑義,以此壘球規則為準。

一、比賽制度:
1. 預賽採分組循環積分制。複賽則採單淘汰制,並於八強賽前重新分組,分組將在預賽比完後當日再抽籤一次,重新排定分組名單。
2. 裁判宣佈比賽時間開始後,十分鐘內未到齊者,視為棄權,棄權者裁定對手以7:0獲勝。
3. 採十人制,不足九人則裁定對手以7:0獲勝。恰好九人則於第十棒打擊時自動增加一名出局數,如比賽開始時只有九人則比賽繼續,但比賽後才到之第十人其打擊順序須為第十棒。採三好四壞球制(球數由一好一壞開始)
4. 比賽為七局或一小時(由主審裁定時間),一小時時間到則以該局為最後一局(大會與裁判不負告知義務),若上半局打完,後攻隊伍在時間到時分數較高或三出局前超越比數,則比賽結束。若雙方平手,則從第八局起採用突破僵局制。如滿四局時雙方差距十分()以上或滿五局時差距七分()以上,則比賽提前結束。

二、比賽辦法:
1. 隊長應於賽前三十分鐘至檢錄站報到,領取檢錄選手名單表,且於賽前十五分鐘繳交檢錄選手名單表。第一次檢錄時,請隊長將所有球員之身分證至檢錄台換取選手證;檢錄時,由隊長持選手之選手證及學生證至檢錄台檢錄,學生證需有100學年度下學期之註冊章,若無學生證者請出示在學證明。各場比賽結束後,隊長再至檢錄台將選手證及學生證領回,以供下場比賽檢錄用。
2. 逾時未檢錄之隊伍經隊輔通知後,仍未檢錄,若無正當理由,則取消比賽資格。
3. 於完成檢錄後領取攻守名單,攻守名單上(含預備球員)未有之球員不得上場,違者該球員取消其球員資格。
4. 各隊應將打擊順序與守備位置填於攻守名單上,倘若在比賽時,上場球員與攻守名單上之球員不合,經裁判或對方發現,則該球員以出局論。
5. 上場打擊者站入打擊區中須戴上打擊頭盔,在投手投出第一球後打者仍未戴打擊頭盔,違者以出局論。若頭盔因佩帶不當、故意等因素而在場上掉落,被裁判員發現,以出局論。
6. 當頭盔脫離其正常位置,而被傳出之球或擊出之球碰觸,該碰觸造成守備妨礙時,判違者出局。
7. 選手自打擊起到回本壘之全部過程需佩帶打擊頭盔,若未戴或故意取下,則該球員出局。
8. 任何球盔若有破損、龜裂、凹陷,則不可使用,經裁判告知仍不更換者,以則違規球員以出局論。
9. 凡場上任何球員,需穿著有明顯背號、全隊統一顏色、樣式之球衣,下半身則必須穿著運動長褲,不合規定者不得上場比賽。
10. 球帽之樣式、顏色應全隊統一。經理、教練、壘指導員需穿著同樣款式之球衣,方得上場執行職務。
11. 比賽球員必須穿著膠釘鞋,若比賽當中任一方發現有穿著鋼釘鞋者,著請該球員馬上換下球鞋,否則不得上場。若因此導致該球隊人數不足,則該場比賽沒收。
12. 所有球隊需自行準備球棒、打擊頭盔、手套及捕手護具。
13. 禁用下列球棒以ASA壘球協會所標示之禁用球棒為準:http://winmath.myweb.hinet.net/newasa/softball.htm,如果被檢舉發現使用禁棒,取消該隊參賽資格。
14. 若有女生參加,女生規則如同男生。
15. 比賽時間皆以大會時間為準,不得異議。
16. 因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除大會宣佈比賽暫停外,雙方須繼續比賽至結束。

三、比賽規則:
1. 比賽前雙方隊長猜拳決定,勝者選擇攻守順序。
2. 打者及跑者均無跑壘限制(All free)。惟一壘與本壘不得滑壘,違者以出局論。好球帶長1公尺x0.65公尺。封殺線則是自本壘板算起4.5公尺處,劃一條長一公尺並垂直於三、本壘連線,跑壘者越過此線則不得跑回三壘,跑回三壘者以出局論。
3. 除正常暫停外,其他任何暫停主審均會告知記錄台計時,在恢復比賽時立即告知記錄台與雙方球員。
4. 打擊者不得甩棒,甩棒者以出局論,並得警告一次;倘若同場比賽甩棒二次(),則該員驅逐出場。倘若裁判認定初犯之甩棒帶有惡意、故意,則不受二犯之限,可立即裁定驅逐出場。
5. 比賽進行中,只有教練或隊長有權抗議,其餘球員不得質詢。
6. 比賽進行中,如有爭議,一切以場上裁判之判決為準,記錄台或場上任何人皆不得更改判決。裁判有任何爭議判決,則以主審判決為最高判決。


申訴:
1. 有關比賽事項之爭議,若從比賽前三十分鐘登錄後到裁判宣判比賽結束前提出申訴,不收保證金1000元。若於該比賽結束後三十分鐘內(以大會時間為準)提出申訴,則需隊長向服務台繳交1000元保證金,領去申訴書提出書面申訴,不得以口頭提出,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訴者,不予受理。
2. 若申訴經裁判判定為事實,則由大會宣布改判結果,並退還保證金。若經判定不為事實,則沒收保證金,不予退還。
3. 申訴以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為終決,各隊不得異議。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將在領隊會議與各隊領隊討論後修訂公布。請隨時注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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